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豫0482民催4号

成都兴顺风塑胶有限公司、安徽开乐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1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催告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成都兴顺风塑胶有限公司;安徽开乐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482民催4号

申请人:成都兴顺风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兴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758775328Q。

法定代表人:聂建国,男,汉族,1961年11月20日生,住杭州市余杭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欢,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报人:安徽开乐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05国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964366697(1-4)。

法定代表人:秦少华,男,汉族,1953年12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军,男,195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守栋,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成都兴顺风塑胶有限公司因票据被盗,票号为402xxxx/23xxx,票面金额1000000元整,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后,于2018年10月31日发出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在2019年3月30日前申报权利。申报人安徽开乐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成都兴顺风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康可可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任一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