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冀02民终15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坤,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西山道**。
负责人:宗志,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贾坤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8)冀0203民初5197号民事驳回起诉,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贾坤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贾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驳回起诉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阳利
审判员 赵君优
审判员 孙申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