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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02民初581号

宋和平与李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和平;李辉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豫1702民初581号

原告:宋和平,男,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李辉,男,197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旺,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宋和平诉被告李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宋和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辉偿还欠款11.4万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被告李辉租用原告宋和平的挖机开挖土方,并约定以挖出土方的数额结算费用。工程结束后,经原、被告结算,2018年5月13日,被告李辉出具11.4万元欠条一份并约定一个月内还清欠款。到期后经原告宋和平多次催要欠款未果而成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辉欠原告宋和平土方款114000元,被告李辉愿意于调解当日向原告宋和平支付3万元,于2019年5月20日前向原告宋和平支付欠款6万元,原告宋和平同意并自愿放弃其余2.4万元诉讼请求。

二、如果被告李辉未能按照约定逾期支付6万元欠款,原告宋和平不再放弃其余2.4万元的诉讼请求,有权就就实际下欠土方款8.4万元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被告李辉承担。一元080,被告保证痛改前非,但至今仍与她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户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刘 灵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李俊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