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3124刑初38号 公诉机关花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龙文国,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花垣县。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2018年9月18日经花垣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7日经花垣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2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花垣县人民检察院以花检刑检刑诉(2019)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文国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2019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花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英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文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花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15日上午,花垣县公安局民警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被告人龙文国堂弟龙某家进行搜查,收缴了龙文国藏匿于龙某家中的用射钉枪改装的枪支一支。经鉴定,该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的枪支。 2018年9月15日下午,被告人龙文国主动到花垣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文国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花垣县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搜查笔录、现场照片和枪支照片、扣押决定书和扣押物品及文件清单、接收涉案财物清单、情况说明、证人龙某的证言、被告人龙文国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来源合法,能够证明本案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文国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花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龙文国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龙文国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龙文国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龙文国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石纯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梁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