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902民初701号
原告:玉林市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二环东路**(原玉林市玉东新区,经济开发区东片、红十字会医院南侧、二环东路与胜利路交叉口丙南侧)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574563769C。
法定代表人:李春林,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卢乃瑞,广西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竑俊,广西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增来,男,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玉林市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增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玉林市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吕增来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玉林市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玉林市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74元,减半收取即937元,由原告玉林市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 洪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吕玉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