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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8财保9号之一

周西虎与王志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0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周西虎;王志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 安 市 鄠 邑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8财保9号之一

申请人:周西虎,男,1961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住西安市鄠邑区。

被

申请人:王志波,男,1987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 申请人周西虎与被申请人王志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日作出(2019)陕0118财保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王志波驾驶的陕AXXXXX号重型厢式货车予以就地扣押。现车辆所有人西安垚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并以现金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陕AXXXXX号重型厢式货车的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郑 颖 乔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路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