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鄠 邑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8财保9号之一
申请人:周西虎,男,1961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住西安市鄠邑区。
被
申请人:王志波,男,1987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 申请人周西虎与被申请人王志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日作出(2019)陕0118财保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王志波驾驶的陕AXXXXX号重型厢式货车予以就地扣押。现车辆所有人西安垚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并以现金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陕AXXXXX号重型厢式货车的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郑 颖 乔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路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