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内2201财保60号我院受理的申请人本溪市丰泰水资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内蒙古有色地质矿业(集团)七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对被申请人内蒙古有色地质矿业(集团)七队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中国建设银行兴安盟分行营业室×××号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486496.00元,不得处分。附:(2019)内2201财保60号民事裁定书壹份。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