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2执恢375号
申请执行人:衣东山,男,1956年10月27日出生,莱阳市。
被执行人:王淑玉,女,1964年6月29日出生,莱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衣东山与被执行人王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莱阳城民初字第13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92667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10元。执行中通过网络查控: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工资款帐户,再无股票,车辆等财产。经过合议庭研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682执恢3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振军
审判员 董志兴
审判员 仲长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李举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