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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702执4400号

王东海、高翔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0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东海;高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702执4400号申请执行人王东海,男,198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执行人高翔,又名高子翔,男,198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执行人王东海与被执行人高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702民初335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翔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树华

审判员  职静梅

审判员  王永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丁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