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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826执545号之二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与李瑞、王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21-03-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李瑞;王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内0826执54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 法定代表人杨林,公司行长。 被执行人李瑞,男,1980年1月11日出生,住内蒙古杭锦后旗。 被执行人王俏,女,1987年10月26日出生,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本院在执行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与李瑞、王俏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8月1日以(2018)内0826执54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瑞与王俏共有的门点一套;于2019年3月1日以(2018)内0826执54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瑞与王俏共有位于杭锦后旗陕坝镇门点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李瑞与王俏共有的位于杭锦后旗陕坝镇门点两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子平

审判员  王春林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 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