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1002民初1025号
原告:庆阳裕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庆阳市西峰区朔州西路。
法定代表人:魏莉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军,甘肃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军怀,汉族,住庆阳市西峰区市直机关小区。
原告庆阳裕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军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
原告庆阳裕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庆阳裕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阳裕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庆阳裕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天娇
二○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刘昊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