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0702民初503号

李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08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何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702民初503号

原告:李某,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

被告:何某,女,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

原告李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李某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张慧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