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702民初503号
原告:李某,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
被告:何某,女,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
原告李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李某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张慧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