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鲁0725执1320号

昌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07
所属地区
山东省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昌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725执1320号

申请执行人:昌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昌乐县城关商务社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725004231164W。法定代表人张某,局长。

被执行人:李某,男,1977年1月6日出生,住昌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昌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李某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2月28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8)鲁0725行审144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葛明顺

审判员  刘 强

审判员  钟德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孙建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