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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执保16号

王志同、章宝华、黄文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21-04-02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王志同;章宝华;黄文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执保16号

申请人:黄文典,男,196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华平,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光瑜,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章宝华,女,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

申请人:王志同,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申请人黄文典与被申请人章宝华、王志同发起人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黄文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人民币994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文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章宝华、王志同所有的价值994000元范围内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黄文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胡志南

审 判 员 郭立新

审 判 员 张 黛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祖山

书 记 员 陈**龙 附注: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