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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85执2352号

登封市市区王慧玲兄弟木业店、张振林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04
所属地区
河南省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登封市市区王慧玲兄弟木业店;张振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85执2352号

申请执行人:登封市市区王慧玲兄弟木业店,住所地:登封市市区亿邦国际商贸城**负**,营业执照410185600383052(1-1)。经营者:王慧玲。

被执行人:张振林,男,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申请人登封市市区王慧玲兄弟木业店与张振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85民初1939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振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振林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 予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何振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