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0982刑初151号

田列栋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新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抢夺
当事人
田列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982刑初151号 公诉机关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列栋,曾用名田列船,男,1975年10月17出生于新泰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新泰市,暂住新泰市。因涉嫌抢夺罪,2008年3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万元。2011年9月1日被假释,假释期限2011年9月1日起至2013年9月13日止。因涉嫌抢夺罪,2018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8日被逮捕。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以泰新检公刑诉[2019]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列栋犯抢夺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永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列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22日6时30分许,被告人田列栋驾驶之前窃取的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平阳路原青云地税所附近,发现驾驶电动车同向行驶的被害人陈某,夺取其oppoR17手机一部。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850元。当日,田列栋因涉嫌盗窃被传唤到案,公安机关在掌握其抢夺手机情况下,其供认了犯罪事实。涉案手机已发还陈某,田列栋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列栋无异议,并由经当庭举证质证的田列栋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某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列栋公开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涉案财物已从其手中追回并退还被害人,已取得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列栋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

二0一九年五月二十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荣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马宗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