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3民终60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华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企石镇杨屋村振兴路57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振华。
委托代理人:李永祥,福建坤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博罗县浮仙罗浮山特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长宁镇松树岗管委会松树岗小组。
法定代表人:陈伟光。
委托代理人:郑勇涛,广东江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华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博罗县浮仙罗浮山特产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2017)粤1322民初2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2017)粤1322民初23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东莞华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受理费1048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郭志文
审 判 员 于海砚
审 判 员 胡 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周 莎
书 记 员 黄 慧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3民终60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华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企石镇杨屋村振兴路57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振华。
委托代理人:李永祥,福建坤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博罗县浮仙罗浮山特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长宁镇松树岗管委会松树岗小组。
法定代表人:陈伟光。
委托代理人:郑勇涛,广东江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华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博罗县浮仙罗浮山特产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2017)粤1322民初2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2017)粤1322民初23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东莞华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受理费1048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郭志文
审 判 员 于海砚
审 判 员 胡 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周 莎
书 记 员 黄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