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825民初167号
原告:内蒙古乐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乌拉特后旗巴音宝力格镇紫金翠庭查干乌林社区楼下**门店。
法定代表人:高玉芝,系公司经理。
被告:段学刚,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乐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段学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乐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乐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乐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内蒙古乐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美 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额尔登其其格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