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402刑初73号 公诉机关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姝,女,199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枣庄市市中区。2019年1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取保候审。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枣市中检公一刑诉[2019]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姝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4日0时许,被告人孙姝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鲁D×××××的白色奔驰牌轿车,在枣庄市市中区龙头路与西昌路路口处被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98mg/100ml。经枣庄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被告人孙姝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88.7mg/100ml,达到醉酒驾车程度。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姝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郭某、陆某的证言,酒精含量检测报告,驾驶证信息等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姝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姝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郭 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刘洪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