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执50号申请执行人赵玉,女,汉族,1965年5月20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尹圣景,男,1967年12月6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赵玉与尹圣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7月26日作出的(2018)武仲裁字第00000147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玉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尹圣景住所地在武汉市洪山区,且执行标的在3千万元以下,本案执行依据为仲裁裁决,为统筹执行需要,经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武汉仲裁委员会(2018)武仲裁字第000001479号仲裁裁决执行一案由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喻英辉
审判员 芦 斌
审判员 郑雄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严继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