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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02民初1270号

金星杰与郭萍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金星杰;郭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02民初1270号

原告:金星杰,男,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郭萍,女,1963年10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金星杰与被告郭萍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金星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土地转包费和违约金共计221.6万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1日,原、被告签订土地转包及厂房转让协议,约定原告金星杰将承包的土地及建设的厂房转包给被告,转让价格共计268万元,分三期支付,最迟至2018年11月30日前付清,逾期支付承包转包费总额20%的违约金。转包费支付到期,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转包费,被告推诿。原告无奈,原告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

原告所诉被告地址不明确,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星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聂荣先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庄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