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21执110号之十一 被执行人黄春友。 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1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黄春友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91611110xxxxxx5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8.95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黄春友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916111xxxxxx5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22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惠忠善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京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