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琦与何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陕0502民初6817号
原告:王琦,男,汉族,1993年2月7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居民。
被告:何亮,男,汉族,1991年11月7日出生,住渭南市高新区(户籍地:渭南市XX街XX号),居民。 原告王琦与被告何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亮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人民币15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原告分三次借给被告何亮150000元,被告一直未偿还。 2016年5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2016年6月1日还款2000元、2017年春节后五日偿还50000元、其余100000元2018年一次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 被告何亮未进行答辩。 原告王琦针对其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如下:欠条一张、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和证人证言,证明被告何亮借原告150000元的事实。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何亮于2016年5月28日向原告原告王琦出具欠条一张,“本人何亮(610502199111070015)欠王琦人民币拾伍万圆整(150000),本人何亮现无能力一次偿还,经双方协商分期还款,2016年6月1日还款2000元、2017年春节过后五日偿还五万元,其余十万元2018年年内一次还清。”之后,经原告王琦催要,被告何亮于2018年8月14日通过微信偿还原告王琦1000元,尚欠149000元未予归还。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证据相互印证,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告仅偿还1000元,未按约定完全偿还借款,对剩余借款应予承担还款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50000元,被告已偿还的1000元应从中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何亮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琦借款150000 元。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何亮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田渭芳
二0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肖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