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321刑初99号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学虎,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住南召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3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16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公诉刑诉(2019)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学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期间,值班律师为被告人提供了法律帮助。现已审理终结。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12日晚上23时00分左右,被告人段学虎无摩托车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豫R×××**的二轮摩托车沿南召县南河店镇延岭沟村道路自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南召县南河店派出所门口路段时被巡逻至此的民警当场查获。当晚,民警将段学虎带至南召县人民医院对段学虎抽取了静脉血液。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测:段学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79mg/100ml。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段学虎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段学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学虎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段学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秦 媛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褚青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