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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6执保330号

四川省富顺县金辉劳务有限公司、四川中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罗安贵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财产保全
当事人
四川省富顺县金辉劳务有限公司;四川中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罗安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执保330号

申请人:四川省富顺县金辉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顺县富世镇。

法定代表人:罗安贵,总经理。

被

申请人:四川中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

法定代表人:喻得安。 本院在审理四川省富顺县金辉劳务有限公司诉四川中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相应财产进行了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财产进行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及结案后的顺利执行,予以准许。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四川中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6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 建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蒋雨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