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24执32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行,住所地永嘉县瓯北街道双塔路中楠广场**。
负责人:陈斯丹,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巧美,女,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被执行人:王春,男,1978年0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春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24民初72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49800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春偿还本金10万元,分期48个月履行,约定每月利息6‰,每月归还本金2083.33元,利息600元,合计每月偿还2688.33元,直至偿还完毕止。由于履行周期较长,本案未能短期内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324执32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晓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刘湖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