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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28执1595号之一

何定丰、曹大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21-02-23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何定丰;曹大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浙0328执15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何定丰,男,194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被执行人:曹大明,男,195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2018)浙0328执1595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曹大明名下坐落于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场桥浦环城东路15号(权证号:2×**)房屋予以查封。根据瑞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塘下分中心回函,该房屋已转卖给他人并办理过户手续,土地使用权仍登记于被执行人曹大明名下。

本院认为,该房屋已不属于被执行人曹大明名下财产,不符合处置调解,上述查封措施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曹大明名下坐落于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场桥浦环城东路15号(权证号:2×**)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炜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黄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