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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321执1993号之三

赵加治、陈常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13
所属地区
山东省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赵加治;陈常海;杨西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321执199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赵加治(曾用名:赵家治),男,1956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

被执行人:陈常海,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

被执行人:杨西兵,男,197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杨西兵的银行存款1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恩厂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韩大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