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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002执57号

马清凯、孙晓恒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12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清凯;孙晓恒;岳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002执57号

申请执行人:马清凯,男,1965年5月29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

被执行人:孙晓恒,男,1986年7月24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

被执行人:岳洋,男,1990年7月10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申请执行人马清凯与被执行人孙晓恒、岳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2018)豫1002民初39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晓恒、岳洋银行存款831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新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治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