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6民辖终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丰雷,男,汉族,1979年7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艺华不锈钢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曹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176331310。法定代表人曹冠辉,该公司负责人。
上诉人王丰雷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艺华不锈钢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8)皖1602民初6168号之一移送管辖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佛山市南海艺华不锈钢铝业有限公司发货至其住所地,其住所地即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为本案合同履行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仍由合同履行地的原审法院管辖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没有提供明确合同履行地的书面合同,王丰雷以佛山市南海艺华不锈钢铝业有限公司销售的不锈钢管材不符合质量要求为由,起诉要求佛山市南海艺华不锈钢铝业有限公司赔偿损失并返还货款等。王丰雷的金钱给付诉讼请求不是基于合同中给付货币义务产生的,是基于非给付货币义务产生的。此时不能直接依据诉讼请求确定争议标的,而应按照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来确定争议标的,确定合同履行地。本案的争议标的不是给付货币,不是交付不动产,而是其他标的,作为履行义务一方的佛山市南海艺华不锈钢铝业有限公司所在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作为佛山市南海艺华不锈钢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和本案合同履行地的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王丰雷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并无错误,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怀峰
审判员 马超
审判员 陈芹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周腊梅
书记员卢方针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