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117执320号 李某某、西安市高陵区XX街道XX社区XX组: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高陵区XX街道XX社区XX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117民初3928号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市高陵区XX街道XX社区XX组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33627.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027元(其中执行费400元)予以扣划,且该案款已全部兑付申请人。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117执32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3月1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