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284执41号
申请执行人:朱有发,男,1963年7月21日生,住磐石市。
被执行人:黄伟,男,1963年7月21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朱有发与被执行人黄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9日做出(2018)吉0284民初39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有发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3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450.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称已经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和解并长期履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8)吉0284民初39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约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并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岩
审 判 员 张学深
审 判 员 代仁龙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王圆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