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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民初513号

王某、薛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王某;薛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民初513号

申请人:王某,女,199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被

申请人:薛某,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本院在执行原告王某与被告薛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某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薛某的银行存款6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某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薛某的银行存款600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晓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伍晓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