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民初513号
申请人:王某,女,199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被
申请人:薛某,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本院在执行原告王某与被告薛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某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薛某的银行存款6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某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薛某的银行存款600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晓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伍晓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