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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321民初885号

瞿学伟、汲继有等与于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21-04-29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瞿学伟;汲继有;胡乃飞;吕明纪;曹本庭;瞿学领;于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321民初885号

原告:瞿学伟,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原告:汲继有,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原告:胡乃飞,男,1980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原告:吕明纪,男,198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原告:曹本庭,男,196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原告:瞿学领,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 六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兴飞,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于超,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原告瞿学伟、汲继有、胡乃飞、吕明纪、曹本庭、瞿学领与被告于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

原告瞿学伟、汲继有、胡乃飞、吕明纪、曹本庭、瞿学领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瞿学伟、汲继有、胡乃飞、吕明纪、曹本庭、瞿学领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宇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尹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