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终5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凤竹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51139。
法定代表人:陈澄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瀚,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婷,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德科染整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黄家埠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9537780XT。
法定代表人:陈和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晨,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德科染整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8)闽0582民初2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予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8)闽0582民初26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87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丰 兰
审判员 杨钊胜
审判员 王莉莉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金雅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