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22执368号
申请执行人:孙广志,男,197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
被执行人:刘瑞坡,男,198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
被执行人:刘全林,男,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本院在执行孙广志与刘瑞坡、刘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孙广志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0122民初5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运兴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闫鑫
书记员刘铭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