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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22执368号

孙广志、刘瑞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广志;刘瑞坡;刘全林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22执368号

申请执行人:孙广志,男,197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

被执行人:刘瑞坡,男,198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

被执行人:刘全林,男,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本院在执行孙广志与刘瑞坡、刘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孙广志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0122民初5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运兴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闫鑫

书记员刘铭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