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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684民初492号

白正涛与花金成、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08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白正涛;花金成;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84民初492号

原告:白正涛,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被告:花金成,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骏业财富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5818133087。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吉林市南山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01778735569D。

原告白正涛与被告花金成、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

原告白正涛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白正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正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正涛负担。

审判员  胡宗清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谢红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