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84民初492号
原告:白正涛,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被告:花金成,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骏业财富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5818133087。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吉林市南山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01778735569D。
原告白正涛与被告花金成、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
原告白正涛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白正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正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正涛负担。
审判员 胡宗清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谢红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