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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81执206号

张相周、张广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07
所属地区
河南省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相周;张广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81执206号

申请执行人:张相周,男,1958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执行人:张广军,男,1971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执行张相周与张广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张广军名下登记有豫G×××**吉利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张广军名下的豫G×××**吉利牌汽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永青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乔如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