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81执206号
申请执行人:张相周,男,1958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执行人:张广军,男,1971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执行张相周与张广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张广军名下登记有豫G×××**吉利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张广军名下的豫G×××**吉利牌汽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永青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乔如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