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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84执323号之一

孙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孙帅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84执3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孙帅,男,汉族,1988年5月5日生,现住安丘市。 被

被执行人:李明,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潍安路****楼****,身份证号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丘市人民法院(2019)鲁0784执323号之一裁定书,于2019年03月01日向被执行人李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明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42.8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世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李士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