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84执3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孙帅,男,汉族,1988年5月5日生,现住安丘市。 被
被执行人:李明,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潍安路****楼****,身份证号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丘市人民法院(2019)鲁0784执323号之一裁定书,于2019年03月01日向被执行人李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明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42.8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世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李士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