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粤5203刑初411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害人林某1,男,196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被害人林某2,女,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被害人林某3,男,198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上述3名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许杰华、黄馥恬,广东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林某林,男,1994年11月29日出生于广东省揭东县,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因本案于2018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7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辩护人李庆和、江思帆,广东粤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林某端,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于广东省揭东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因本案于2018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7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辩护人陈东旭,广东粤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揭东检公诉刑诉[2018]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林、林某端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俊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人林某1及3名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许杰华,被告人林某林及其辩护人李庆和,被告人林某端及其辩护人陈东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月28日下午2时许,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村民林某7步行途经同村村民被告人林某端住家附近时,在地上捡起石头扔中林某端住家外墙,林某端发现后与妻子林某6出来质问林某7,被告人林某林(林某端的大儿子)、林某4(林某端二儿子,另案处理)得知情况后也赶至现场,双方发生打架。接着林某端、林某6、林某林、林某4返回住家,不久,林某7胞姐林某5、嫂子吴某来到林某端住家门口质问林某端等人,紧接着,林某7与其胞兄林某3、父亲林某1、母亲林某2、妻子林某8等人先后赶至林某端住家,双方在林某端住家铁门口处发生打架,林某端持一把铁耙与林某7对打,林某林持一木棒与林某3对打,吴某拿一根细长木条上前劝架,林某1与林某4争抢一根铁撬,双方混打一会儿后,林某3、林某7等人退到门外,林某6将住家铁门关闭,在林某端屋内,林某林、林某端等人对林某1进行殴打,后被林某9等人劝开。打架过程中,双方互有受伤,经法医鉴定,林某1右手第5掌骨骨折及腰椎横突骨折,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林某端、林某4、林某2、林某3、林某7、林某8等人身体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林某林身体损伤程度未达鉴定标准。2018年6月2日,被告人林某林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6月23日,被告人林某端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勘验、辨认笔录,视听材料,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林、林某端无视国家法律,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一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林能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林某林辩称林某1等人是上门打我,我是正当防卫,我不是犯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林某1一方强行闯入被告人林某林家中进行不法侵害,故被告人林某林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被告人林某林不负刑事责任。
被告人林某端辩称自己没有打人,我不是犯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端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法庭宣告被告人林某端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28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林某端、林某林(林某端长子)在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被告人林某端自己住家内发现外面林某7拿石头扔中林某端住家外墙,被告人林某端遂与妻子林某6从家中出来质问林某7,双方遂发生纠纷。林某林、林某4(林某端次子,另案处理)得知情况后也赶至现场,双方发生打架。接着林某端、林某6、林某林、林某4返回住家铁门口处,不久,林某7胞姐林某5、嫂子吴某来到林某端住家铁门口质问林某端、林某6等人,双方继续发生口角纠纷,紧接着,林某7与其胞兄林某3、父亲林某1、母亲林某2、妻子林某8等人先后赶至林某端住家铁门口,双方在林某端住家铁门口处发生打架,林某端持一把铁耙与林某7对打,林某林持一木棒与林某3对打,吴某拿一根细长木条冲进林某端家中,林某1与林某4争抢一根铁撬,双方混打一会儿后,林某3、林某7、吴某等人退到门外,林某1、林某2、林某9进入林某端家中,林某6将住家铁门关闭并上锁,在林某端家中,林某林、林某端等人对林某1进行殴打,林某林持一根擀面杖殴打林某1的手、脚等身体部位,后双方被林某9等人劝开。打架过程中,双方互有受伤,经法医鉴定,林某1右手第5掌骨骨折及腰椎横突骨折,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林某端、林某4、林某2、林某3、林某7、林某8等人身体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林某林身体损伤程度未达鉴定标准。2018年6月2日,被告人林某林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6月23日,被告人林某端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林某1的陈述。(2018/1/30日)陈述自己是林某7、林某3的父亲。案发当日,一亲戚告知我林某7被林某端一家人打了,于是我到林某端住家查看,看到林某3与林某端及林某端的二个儿子互相拉扯,林某端二儿子拿一根铁钩打林某3,我上前抢铁钩被拉进林某端家里,我仍在林某端二儿子争抢铁钩,林某2在旁劝架,后我被拳打脚踢,头部被人用铁质水管打到,我就晕了过去。我不知道我伤情具体是被谁打的。林某端二儿子拿一铁钩,林某端及林某端大儿子各拿一铁质水管。(2018/3/2日)述称我与林某4争抢铁撬,一拉一扯至林某端家里,接着林某端家铁门关闭,林某林持硬状物工具打了我腰部一下,随后林某林等人对我进行殴打。我立即放开铁撬,双手护住头部,没过多久,我便倒在电视柜旁边地上晕了过去。(2018/6/21)述称我双手是与林某4争抢铁撬伤到的,腰部是被林某林持硬状物工具打伤,身体多处被谁打哪里看不清楚。我未昏迷时,未看到林某2被打。(2018/6/25)述称我和林某4争抢铁撬,一拉一扯至林某端家里,接着林某端家铁门关闭,林某林拿铁撬要殴打我,被林某9劝到一旁,铁撬也被林某9拿走,这时我听到林某11说敢走进家里,把他打死,无事的。我身后有人用棍棒打我腰部,我当即倒下坐在地上,接着林某端、林某4、林某林用拳头和脚踢我身体,我只能用双手抱住头部,任由他们殴打,后我倒在电视柜旁的地上晕了过去。我未昏迷时,未看到林某2被打。我和林某9是同村人,但不是朋友或亲戚关系,我和林某9没有来往,没有特殊利益关系。2018年9月6日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述称,我敢肯定我的腰部是林某端和林某林中的一人殴打致伤的,当时我正用双手护头,被林某林等人殴打,我的手骨骨折是谁打伤的,我不知道。我没有看到林某端持什么工具,只知道是一棒状物,我站在我的后面打我。2018年10月24日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述称我与林某9没有亲戚关系,也没有经济来源,20年前,我曾和林某9发生口角纠纷,事后我没有与林某9来往。2.被害人林某2的陈述。(2018/1/30日)陈述林某1是我的丈夫。我和林某1进了林某端家的铁门后进到里面的电视边,在林某端的电视边和林某4继续争抢铁撬,我站在林某1身后,和林某1一起抓着铁撬的一端,林某4抓着铁撬的另一端,这时门关起来了,林某11喊着“打,把门锁了打”,我和林某1继续与林某4争抢铁撬,林某4右手抓着铁撬,左手勾住林某1的脖子,林某端和林某林手里拿着长一米的棒状工具打林某1的身体,林某1这时后退倒下了,脸上都是血。林某4拿着一块湿布过来要给林某1擦脸,被我阻止,林某端和林某林手拿棒状工具打我的手脚,还有胸前不知道被谁打了一下。林某端和林某林各拿一根棒状工具,林某4拿一根铁撬。(2018/3/3日陈述)林某端持一根“擀面杖”用力打了林某1的腰部一下,紧接着,林某林准备持木棍打林某1的头部,林某1立即放开铁撬,用手护住自己头部,就这样,林某林持木棍打到林某1的手部,林某林、林某端继续殴打林某1,期间,林某1的鼻子被林某林持木棍打中,当场流血,没过多久,林某1便倒在电视柜旁的地上,林某端和林某林、林某4对林某1身体进行拳打脚踢。我扑向林某1的身上,这时,我左手被林某端等人打伤,具体是谁打伤我没注意到,接着,林某11抓着我头发,用力把我往后拉,我头部碰撞到硬物。林某林持木棍打了我右胸前、右大腿各一下。林某9上前劝架,林某端等人才走开。(2018/9/5陈述)在林某端家里,林某端先持一根“擀面杖”用力地打了林某1的腰部一下,紧接着,林某林准备持木棍打林某1的头部,林某1立即放开铁撬,用手护住自己的头部,就这样,林某林持木棍打到了林某1的手部。期间,林某1的鼻子被林某林持木棍打中,当场流血,没过多久,林某1便倒在电视柜旁的地上,林某端和林某林、林某4对林某1的身体进行拳打脚踢。我们一家和林某9没有亲戚关系,也没有经济往来,20年前,林某1与林某9发生纠纷,我们一家一直没有与林某9来往。3.被害人林某3的陈述。陈述因林某7告知被林某端三父子殴打,我去找林某端等人理论,我到林某端家与林某端一家人发生打架,我推了林某端一下及用手打林某林身体,林某林用手打其头部,林某端手持铁耙把我赶出门口。4.证人林某6证言。证实自己的手伤是被吴某用木条戳到腿部后倒在地上时用左手撑地时弄伤的。我没有注意林某7夫妇、林某1夫妇的行为,林某9抱着林某林。林某3在我家过水墙边拿起一把锄头,吴某拿一长木条,林某林拿一木制面杖。案发时是我关的铁门,我顾着看管铁门,防止他人进门,其他情况我不知道。5.证人林某4的证言。证实2018年1月28日14时许,我和哥哥林某林、父亲林某端在家糖铺做糖,突然听到外面有人拿石头砸后墙的声音,我父亲出去看情况,过了一会,我听见母亲林某6在大门口大声叫喊,我就出去看情况,我出门后看见父亲林某端被林某7按在地上,我赶紧过去把他们分开,并把林某7按在地上,林某7爬起来后拿出手机打电话,这时我哥哥林某林也走出来看情况,过了一会,林某8、吴某走到我家门口和我们吵架,又过了一会,对方七八个人向我们家铁门走来。后面有人举着木棍,我们一家就往家里退回去,这时我被林某1推了一下,后面的人也拥上来,把我推到铁门内的汽车旁边,我和林某1在汽车边互相用手搂着互相掐住脖子,林某1的妻子在后面扯我的衣服。我哥哥林某林和我父亲林某端也在和其他人发生冲突。过了一会儿,我被后面的人拖开,林某1顺势坐在地上,这时我看见铁门被关上,我和父亲林某端、母亲林某6、哥哥林某林、细叔林某11以及林某1、林某1的妻子,还有一个不知名的男子都在铁门内,其他人在铁门外面,林某1坐在墙边靠着墙,他的妻子在大声骂我们,这时外面有人在推门,还有木棍伸进来,我听到玻璃掉地破碎的声音,门外一个男子躺在门前公路边地上,铁门还关着。不久后,村治保和派出所民警到了现场。6.证人林某7的证言。证实2018年1月28日14时许,我走在“姿颜美容”店附近,看见路上有很多碎石,因我家新建的房子就在附近,我就随手拿了一块大块的石头扔在旁边,然后我继续往前走到土路时,看见林某端和林某6,他们问我为什么拿石头砸他们家的后墙,我说没有。我们双方发生口角和冲突。林某6和林某端过来抓住我的脖子,林某端用左手拳头打我的右眼角和鼻子的部位,然后我又用拳头打林某端的额头和左脸颊,林某端打我的额头,林某6上前抓住我的右手,林某端用手抓住我的左手,另一只手按住我的脖子,他们把我按在地上,我就趴在地上,林某端让林某6叫人过来帮忙,过了一会儿,林某林和林某4就跑过来,手里各拿着一根木棍,林某端说了一声“打”,林某林、林某4就用木棒打我,之后头部左边耳后被打了三下,腰部也被打了三下,然后我就感觉头晕目眩,之后他们就走开了。过了一会儿,林某3过来把我扶起,问我怎么回事,我说是被林某端一家人打的。林某3说要找林某端一家理论,然后林某3就向林某端家走去,过了一二分钟,我也来到林某端家,我看见林某端铁门里,林某林手中拿着一根木棒在打林某3,林某端拿着一根锄头也在打林某3,林某4拿着一根铁耙站在铁门里面,我冲到铁门里面,用右手抓住林某端,把林某端推到一边,顺手用右手拳头打向林某端的左脸,打了二三下,林某端的脚绊到东西摔倒在地上,林某端从地上爬起来后拿着手里的锄头用铁部分打我的左肩,然后又想打我的头部,但被林某8用手挡到了,我被林某8拖出铁门外,之后我就晕了过去。等我醒来,我已经在揭阳市人民医院。7.证人林某5的证言。证实因我弟弟林某7被林某端一家殴打,我和林某1、林某2、林某3、林某7、吴某、林某8到林某端家与林某端一家理论,之后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林某端家铁门关后,我从铁门门缝看到林某1倒在林某端内间的地上。林某林手里拿着一根木棍,林某端手里拿着一根铁耙,吴某拿一根竹竿。8.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林某端有拿着一根铁耙,我手里拿一根很长木棍。我拿木棍去帮忙劝架。林某3的伤是被林某端和林某林打的,具体怎么打的不清楚。9.证人林某8的证言。证实林某端用锄头打向林某7,我上前用右手手掌阻止锄头致手腕肿痛。我顾着帮丈夫林某7,没有看清楚其他人在做什么。10.证人林某9的证言。(2018/1/28)证实案发当日,我路过“大奶路”中段,看到林某端等人在家门前与林某7等人发生纠纷,林某3、林某1到场后,林某3用脚踹林某林的腿部,并上前推进,林某端、林某林等人后退,林某7、林某1紧接着上前帮架,林某1的妻子上前劝架,林某1等人与林某端等人在林某端家里互打,其中,林某林与林某3对打,林某端手持一把铁耙与林某7对打,期间,林某7的妻子劝架,其夫妇两人慢慢退到林某端家门外,林某7被其妻子拉住,同时,林某林和林某3对打,林某3的妻子拿一根较细长的木条上前劝架,我想吓退林某林并拉回林某3,可林某林不惧,仍与林某3对打,林某端、林利芳站在林某林后面,林某端时不时用铁耙帮忙敲打林某3,林某6用一把铁汤勺殴打林某3的身体,林某3夫妇慢慢也退到门外,这时,林某4还在家里与林某1对打,但他们怎样打我不知道,我没注意他们的行为,当林某3和某都退到门外后,林某11来到现场,大声叫林某3和某住手,随后跟我走进林某端家里,林某6等人把门关了。我走进屋内时,只见林某4手持一根铁撬与林某1正抱在一起,林某林手持木棍站在身旁殴打林某1的身体,直至林某1倒地,即林某端家里的电视柜旁,林某1的妻子蹲在林某1身旁护着,生怕林某1被打,林某4手持一根铁撬准备继续殴打林某1,我上前制止,林某端等人才停下来。我看到林某端手持一把铁耙打了林某3几下,打到林某3背部、脸部;林某6持一把铁汤勺殴打林某3的身体;林某林持一根木棍殴打林某1的身体;林某4手持一根铁撬与林某1打架,是否打伤林某1我没有看到;林某1、林某3、林某7均徒手打架。(2018/4/19)证实当我走进屋内时,只见林某4用手臂夹住林某1的脖子,其两人均抓住一根铁撬,林某2站在林某1旁边,嘴上一直劝说林某4不要打架,并用手去尝试掰开林某4抓住铁撬的手,可林某4始终没有放手,林某林见其弟林某4正与林某1对打,林某林手持木棍准备打林某1的头部,林某1对林某林说:你打,敢敢地打,林某林就不敢下手,林某11就说:敢到家里打人,打死也无事。林某端持一根擀面杖打了林某1的腰部一下,林某林持木棍准备殴打林某1的头部,可被林某1用双手护住头部,这时,林某1绊倒坐在地上,林某端、林某林和林某4父子三人对林某1拳打脚踢,林某2在一旁劝架,可林某端等人还是不停地打,我上前劝架,拉开一人,其余两人继续打,我拉开另一人,刚拉开的那个人又上前打林某1,林某1边挨打边向后退,最后,他退到电视柜旁,林某2见林某1被他们这样打,就用自己的身体去挡了几下,具体打中哪里我没有注意,后来,林某1脸上都是血,林某4就用布给林某1擦干,林某2不让,林某4用手抓住林某2的后衣领,将其拉开,林某4擦干后便走开了,林某端等人才停下来。直到派出所同志到现场处置。我看到林某端手持一把铁耙打了林某3几下,打到林某3背部、脸部;林某端持一根擀面杖打了林某1的腰部一下,后来还和林某林、林某4一起殴打林某1。林某6持一把铁汤勺殴打林某3的身体;林某3徒手殴打林某林,林某7也是徒手帮架,具体怎么打架我没有注意。(2018/6/25)证实我和林某端、林某1都是同村人,我和他们两人的关系都不错,而且林某端之前和我是邻居,关系要好点。11.证人罗某证言。证实自己是林某1母亲的妹妹,自己因见到林某端和他的两个儿子在殴打林某7而去告知林某1夫妇该情况。12.证人林某10的证言。证实林某端一家与林某1一家在林某端门口发生肢体冲突,有人拿棍子、有人用拳头,场面很混乱。林某端手拿着一根铁耙。大门关上后的情况不清楚。13.证人林某11。证实林某1、林某3、林某7等人与林某端一家发生纠纷,我在现场喝令林某3、林某7等人不要打架以及在关门后守住铁门不让林某3等人再次闯入。我没有怂恿林某端等人殴打林某1等人。林某端是我亲哥哥。林某端因不让林某1建设高层楼房双方发生口角。14.证人林某12的证言。证实优佳超市附近发生打架,我到场的时候只看到林某1的儿子躺在地上。15.证人林某13的证言。证实看见林某端和林某1的儿子在打架,其他人情况不清楚。林某端拿一根铁耙打向林某1儿子,林某1儿媳手里拿一根长木棍。我和林某端、林某1都是邻居关系。16.辨认材料。经辨认、指认,被告人林某林、林某端确认了林某1、林某3、林某7、林某2、林某8、吴某;同时确认了案发现场及案发时门口监控视频截图,被告人林某林还确认了作案时使用的擀面杖;被告人林某7确认了林某端、林某林、林某4、林某6;林某1辨认林某端、林某林、林某4、监控截图中的林某6、林某9、林某3、林某7;吴某辨认林某端、林某林、无法辨认林某4、林某6;林某6辨认林某1、林某3、林某7、林某2、吴某、无法辨认林某8;林某9辨认林某1、林某3、林某7、林某端、林某林、林某4、林某6、林某2、林某5、林某8;罗某辨认林某7、林某端、林某林、林某4。17.现场监控视频资料。证实案发期间林某林、林某端、林某6与林某3、林某7、林某8、吴某在林某端家门口发生纠纷的情况,视频中显示2018年1月28日14时40分林某端先从家中出来往右边走去,接着林某6从家中出来后,林某4、林某林相继从家中出来并往右边走去。五分钟后,林某端、林某6、林某林、林某4返回家门口。接着林某5、吴某来到林某端家门口与林某6、林某林、林某端发生口角,随后,林某3、林某7来到现场后双方发生打架,林某端、林某林、林某6均退回家中外面铁门,林某7踢打林某林,林某林手持擀面杖,林某端持一把铁耙要殴打林某3,未打中;林某林和林某3在对打;吴某拿一根长木条冲进林某端家中,林某端、林某6、林某林退回外面铁门,随后,林某1来到现场后冲进林某端家中等情况。1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林某林、林某端的身份情况。19.鉴定文书、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经揭阳市揭东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1系因钝性外力作用造成体表软组织挫擦伤灶并致第1、2腰椎左侧横突骨折、右手第5掌骨近端骨折为完全性骨折,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林某3、林某8、林某7、林某2身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3)林某端、林某4身体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林某林身体损伤程度未达鉴定标准。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书:审阅揭阳市揭东区司法鉴定中心2018年1月29日、2018年2月12日两次损伤检验照片:(1)伤者右手第5掌骨骨折处对应体表未见明显损伤;(2)腰背部左侧平第1、2腰椎水平于2018年1月29日检验时可见疑似横行条状皮下出血,但无法认定钝性外力形成物的形态特征。鉴定意见:(1)伤者林某1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伤者右手掌骨骨折及腰椎横突骨折的形成原因须结合调查。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技术性证据审查,(1)同意揭东公(司)鉴(法活)字【2018】03011号、揭公(司)鉴(法活)字【2018】09001号鉴定书“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2)从鉴定书揭东公(司)鉴(法活)字【2018】03039号所附损伤照片(伤后第二天)所见,林某1右手第五掌骨基底部骨折相对应部位皮肤未见明显挫擦伤、软组织肿胀较轻,结合其骨折性状(骨折远端向尺侧移位和部分嵌插),其骨折不符合由外来暴力直接打击所致,而符合沿掌骨轴向的外力作用所造成(如拳击伤所致)。(3)从鉴定书揭东公(司)鉴(法活)字【2018】03039号所附损伤照片(伤后第二天)所见,林某1腰背部左侧平第1、2腰椎处可见中空性横行条状皮下出血,其第1、2腰椎左侧横突骨折符合受钝器(如棍棒类打击所致)。经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林某1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伤者右手指骨骨折及腰椎横突骨折的形成原因须结合调查。20.损坏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涉案粤VLJ765别克小轿车左前车门、左前叶子板、左前A柱、左前门玻璃外饰条等损坏价格为人民币1480元。21.证据保全及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铁撬一把、擀面杖一根、锄头一把、花剪一把。22.现场勘验笔录。反映案发现场位于揭阳市揭东区林某端住家等情况。23.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及案件综合材料。反映2018年1月28日14时20分,揭阳市公安局锡场派出所接林某6报警称其在与人发生纠纷,对方要打人。该所立即派员前往现场处置。2018年6月2日,被告人林某林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6月23日,被告人林某端被公安机关执行刑事拘留。24.证明材料。证实案发当天,公安机关在林某端家中扣押到若干根擀面杖,通过林某林辨认,林某林确认了作案时使用的工具。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所显示的铁耙去向不明。案发现场监控录像显示的时间比案发时间提前20多分钟,监控视频无录音。25.锡场镇委会证明。证实锡场派出所多次到传唤林某9、林某11,但因其外出务工,无法到派出所配合调查。26.证实材料。证实双方供述案发时有一陌生男子站在林某端家门口劝架,经对涉案双方、村委会了解,未能确定该陌生男子的身体情况,故无法对其调查。其他证人也不愿意再次接受调查。27.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林某1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十日及罚款一千元。28.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对林某4网上追逃。29.被告人林某林的供述。(2018年2月5日)供述2018年1月28日14时许,我和弟弟林某4、父亲林某端在家里做糖,突然我听到外面有声音,我从窗外看去,见林某7手拿砖块在砸我家外墙,我父亲等人就出去,过了一会儿,我出门查看,见我父亲往家里走来,脸上有淤肿,我父亲说是被林某7拿砖块砸到的。然后我和父亲林某端、母亲林某6、弟弟林某4站在家门口,刚好一个客户要来载货,我父亲跟他说糖还没做好。这时,林某5、林某3的妻子来到我家门前与我父亲等人理论,双方发生口角,不久,林某1、林某2、林某3、林某7等人向我家走来,我父亲叫他们不要进入我家,但对方不听,林某3先冲过来提起右脚飞踢我的腹部,我被踢后坐在地上,我当时手里拿着一根擀面杖,林某3手里拿着锄头殴打我的身体,我顿时感觉头痛又晕,然后我起身将林某3赶出去,林某3推到铁门处时,我被林某3抓住后并按倒在地上殴打了几十下身体,我起身后又被林某3的妻子拿木棍戳到胸部,我走回家,铁门被人关上(我不知道是谁关的),铁门里面有林某1、林某2及一个男子(我不认识),铁门外有林某3及其妻子、林某7及其妻子、林某5。我走到家里面的门处,看见林某1一只手掐着林某4的脖子,把林某4推在轿车车门处,另一只手和林某2一起拿一把铁撬打林某4的头部,铁撬打到林某4的左耳上方和轿车车门,我走过去劝架,被那个男子抓到我的衣服,林某2又把我推倒,我头部很痛很晕,抱着头看见林某11在铁门内堵门,之后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我家大门口有装监控。2018年6月27日供认案发时,林某7拿砖头砸我家后墙,我父亲和某在我家旁边打架,我和林某4就过去帮忙殴打林某7,双方停手后我们就回到家里。我母亲有打电话报警。接着,林某1一家人来到我家再次发生打架,林某3先踢我倒地,我就与林某3打架,林某3拿锄头要打我,被我母亲抢掉,我用手与林某3对打。双方打到我家里,我见林某1掐住林某4的脖子,我就用拳头殴打林某1的头、面部几下,接着我被男子劝开,林某1被我打后头部流血并放开了手里的铁条,我要冲过去打林某1,但被在场的陌生人劝开,我用手去推林某1,林某1倒下时手抓到电视机,林某1的腰部撞击到我家的茶几角,这时,我用棍棒要殴打林某1,林某1用手抱住头部,我就用棍棒打到林某1的手部和脚,林某2和一个男子叫我停手,我就停手了。30.被告人林某端的供述。供述因林某1在,致使我家里的楼房住宅地基下沉一事,我于2017年12月23日到锡场镇信访。过后锡场镇政府批示村里进行调查并告知停止林某1违规建筑。2018年1月28日14时多,我和家人在家里做糖,看到林某1的二儿子林某7在我家后面用砖头砸我家的后墙和窗户,并说要砸死我。我就出去制止,在半路上,林某7拿砖头砸向我,我的脸被砸中,接着林某7就过来将我摔倒在地上,我马上叫我妻子林某6打电话报警,我起身后和妻子往家里走,林某7在后面打电话叫人来,并说要打死我们一家人。我和妻子回到家门口时,林某7的姐姐林某5和林某3的妻子吴某已经在我家门口,我们双方再次发生口角。接着,林某1右手拿着铁工具,吴某拿着一根木棒,林某2、林某3、林某7、林某8、林某9也来到现场与我们家人打架。林某3用拳头打林某林的头部,林某7用拳头殴打我,林某林被林某3打坐在地上,林某3拿起我家中的一把锄头要殴打林某林,我妻子马上过去挡林某3的锄头,接着林某6与林锦荣2人互抢锄头。林某7将我打了一下我的右脸,我坐倒在地上,林某7又拿起我家中一把铁耙要殴打我,我马上过去抢过来,我拿起铁耙将林某3、林某7赶出我家大门,但我没有打到他们。林某3、林某7等人被我赶出外面,我妻子要把大门关上锁掉,在锁门的时候,林某1、林某2和林某9还在我家内,林某1拿着铁条打到林某4,林某1的铁条砸到我家的汽车和电视等物品,林某2拿我家电视下面的大剪刀乱插,林某9抱住林某林。期间,我妻子有打电话给村治保会和报警,治保会的工作人员先到现场,接着派出所的民警也来到现场调查。林某9是林某1的老朋友。我被林某7打中右脸20多天后,牙齿脱落。(2018年6月26日供述)当时我进入第二大门时,我看到林某9抱着林某林,林某1拿着一根铁棍打林某4,林某4和林某1两个人在争抢该铁棍,林某2扑过去帮忙,林某1放开铁棍,后用双手掐住林某4的脖子,我过去掰开林某1的手,林某1就后退坐在电视机旁边,后来林某1还到我屋里拿水喝。(2018年9月17日供述)我没有打林某1,我进入住宅第一道大门看到林某1掐住林某4的脖子,林某4用手掰开林某1的手,林某林看后走入住宅里面,刚好被林某9抱住,这时,外面的林邓雄、林细雄等人在推我的铁门,所以我一直在外面堵住第一道大门,生怕他们进来闹事。我家里只有一根擀面杖,我没有使用工具。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足资认定。关于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作如下评析:(一)关于被害人林某2的陈述内容与证人林某9的证言内容是否可采信的问题。在对于林某林、林某端殴打林某1的细节及过程的描述,被害人林某2的陈述与证人林某9的证言是基本一致的,能够相互印证,特别是对林某林殴打林某1的细节和过程部分的描述也能与林某林自己的供述相印证,而现有证据尚不足以排除证人林某9的证言可信性,故对于被害人林某2陈述、证人林某9证言所证实的林某林、林某端殴打林某1的内容,本院予以采信。(二)被告人林某林殴打被害人林某1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问题。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采取制止的行为。本案中,林某1一家在林某端住家门口与林某端一家人发生纠纷拉扯过程,林某1、林某2、林某9遂进入林某端家中,林某端妻子林某6随即将大门关闭锁掉,此时,林某端、林某林、林某4均在门内家中,林某1的儿子林某3、林某7等家人并无推打林某端家的大门,纠纷双方均存在不法侵害,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但林某林、林某端遂一起对林某1进行殴打,林某林除了用手殴打林某1的头部、面部外,还手持木棒殴打林某1的手、脚等身体部位(该事实林某4也供认在案),致使林某1身体损伤程度轻伤二级,故被告人林某林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三)被告人林某端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首先,应认定被告人林某林、林某端在住家外门关闭后均有对林某1进行殴打的事实,该事实有被害人林某1、林某2的陈述,证人林某9的证言,辨认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资认定。其次,被告人林某林、林某端在本案中是否属共同犯罪的问题。本案中,林某林、林某端均有伤害林某1的共同故意和目的,2名被告人也同时实施了殴打林某1的行为,故应认定为2名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即被告人林某端应对林某1身体损伤的轻伤二级结果承担责刑事任。被告人林某林、林某端在共同犯罪中虽不宜区分主从犯,但2名被告人所起作用大小不尽相同,量刑时应有所区别。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林、林某端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林、林某端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林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林某林、林某端在共同犯罪中虽不宜区分主从犯,但其所起作用不尽相同,量刑时应有所区别。被告人林某林、林某端均系初犯,且本案属民间纠纷引发的犯罪,故对2名被告人均可予酌情从轻处罚。本案被害方一家纠集到2名被告人家门口发生纠纷并导致双方打架,因而引发本案的犯罪,故应认定被害方存在过错,对2名被告人可予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林及其辩护人均提出林某林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意见,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林某端辩称自己没有打人,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端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宣告被告人林某端无罪的意见,经查,认定被告人林某端有实施伤害林某1行为的共同犯罪事实,有证人林某9的证言、被害人林某1、林某2的陈述,辨认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资认定,故被告人林某端及其辩护人的这一辩护意见,缺乏事实依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日起至2019年4月1日止。)二、被告人林某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3日起至2019年3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林克生
审 判 员 黄锐斌
人民陪审员 江建鑫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 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