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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321民初698号

郑秀琼与高红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13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秀琼;高红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21民初698号

原告:郑秀琼,女,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桂源,南部县滨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红春,女,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郑秀琼诉被告高红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原告郑秀琼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郑秀琼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谢 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徐小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