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922民初634号
原告:韩国强,男,汉族,现住清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敬彬,濮阳市清丰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孟合省,男,成人,汉族,现住清丰县。
原告韩国强与被告孟合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按照原告韩国强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进行送达,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国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永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柴红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