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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827执恢41号

戴成林、卜祥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11
所属地区
山东省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戴成林;卜祥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827执恢41号

申请执行人:戴成林,男,汉族,1967年11月15日生,住金乡县。

被执行人:卜祥磊,男,汉族,1982年5月23日生,住微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5)鱼商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卜祥磊的银行存款7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峰祖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方东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