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827执恢41号
申请执行人:戴成林,男,汉族,1967年11月15日生,住金乡县。
被执行人:卜祥磊,男,汉族,1982年5月23日生,住微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5)鱼商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卜祥磊的银行存款7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峰祖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方东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