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91民初189号
原告:湖北高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长虹观邸******。
法定代表人:高爱,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加进,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代静,女,汉族,1985年8月12日出生,住襄阳市高新区。
原告湖北高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代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湖北高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高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高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湖北高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管龙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李蒙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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