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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691民初189号

湖北高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代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北高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代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91民初189号

原告:湖北高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长虹观邸******。

法定代表人:高爱,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加进,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代静,女,汉族,1985年8月12日出生,住襄阳市高新区。

原告湖北高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代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湖北高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高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高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湖北高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管龙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李蒙瑶

书记员焦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