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282民初5158号
申请人:杨智勇,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确认送达地址同上。
被
申请人:李赞广,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确认送达地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原告杨智勇与被告李赞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智勇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李赞广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智勇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李赞广的银行存款9000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晓妮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李艺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