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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282民初5158号

杨智勇、李赞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智勇;李赞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282民初5158号

申请人:杨智勇,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确认送达地址同上。

被

申请人:李赞广,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确认送达地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原告杨智勇与被告李赞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智勇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李赞广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智勇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李赞广的银行存款9000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晓妮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李艺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