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521执356号
申请执行人:王艳春,男,48岁。
被执行人:王永江,男,49岁。
被执行人:刘敏,女,51岁。本院在执行王艳春与王永江、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黑0521执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翟成博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杨志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王艳春申请执行王永江、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521执356号
申请执行人:王艳春,男,48岁。
被执行人:王永江,男,49岁。
被执行人:刘敏,女,51岁。本院在执行王艳春与王永江、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黑0521执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翟成博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杨志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