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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521执356号

王艳春申请执行王永江、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06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艳春;王永江;刘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521执356号

申请执行人:王艳春,男,48岁。

被执行人:王永江,男,49岁。

被执行人:刘敏,女,51岁。本院在执行王艳春与王永江、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黑0521执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翟成博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杨志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