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沪7101民初1号

林进与杨振红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进;杨振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101民初1号

原告:林进,男,199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杨振红,女,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可雄,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进与被告杨振红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2019年2月26日,原告林进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振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林进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进撤回对被告杨振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进负担(已付)。

审判员  张雯琳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何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