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2民初1215号
原告:张春风,女,1949年7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灿战,系原告儿子。
被告:曹园,女,1996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告:王海鑫,男,1994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968106827Y,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
负责人:彭永恒,总经理。2019年1月4日,本院依据张春风的申请作出(2019)豫0182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肇事车辆豫A×××**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期限二年。现因本案已判决结案,判决生效后,曹园已实际履行判决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豫A×××**小型轿车的扣押。
审判员 李逊仙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