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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2民初1215号

张春风与曹园、王海鑫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04
所属地区
河南省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春风;曹园;王海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2民初1215号

原告:张春风,女,1949年7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灿战,系原告儿子。

被告:曹园,女,1996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告:王海鑫,男,1994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968106827Y,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

负责人:彭永恒,总经理。2019年1月4日,本院依据张春风的申请作出(2019)豫0182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肇事车辆豫A×××**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期限二年。现因本案已判决结案,判决生效后,曹园已实际履行判决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豫A×××**小型轿车的扣押。

审判员  李逊仙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