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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03刑初287号

殷登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殷登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黔0103刑初287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殷登明,男,1978年9月17日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族,半文盲,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2009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8月8日刑满释放。2018年7月3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9)7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登明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登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31日3时许,被告人殷登明在本市云岩区沙河花园C栋1单元2楼1号,以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车某某家中,盗窃软云烟牌香烟6条、软中华牌香烟2条、软玉溪牌香烟2条、芙蓉王牌香烟1条以及现金人民币710元,被返回家中的车某某发现,被告人殷登明遂将所盗香烟丢弃在雨棚上并从窗户跳至一楼后被抓获。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3360元。被盗香烟已发还被害人。庭审中,公诉机关提出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殷登明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殷登明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庭审中,被告人殷登明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殷登明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被害人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物价鉴定结论,辩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登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价值人民币3360元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殷登明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殷登明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本案,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殷登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高 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马晓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