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1执436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经济区支行。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和村。
负责人:陈泽洪,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焕新,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黄城波,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黎汝超,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
被执行人:黎锦龙,男,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
被执行人:黄秋婷,女,195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
被执行人:黎顺宽,男,194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
被执行人:黎汝滔,男,195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 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经济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黎汝超、黎锦龙、黄秋婷、黎顺宽、黎汝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案字第21759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裁决,被执行人应连带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欠款本金1049725.41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并迳付仲裁费2670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等信息。经过财产调查,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8231.14元,查封了被执行人黎顺宽名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永泰村五二队自然村集贤东横街(巷)5号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号:穗同字第**)及其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永泰村集贤庄五二队自然村横路街(巷)57号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号:穗同字第0:穗同字第**执行人黎汝超所有的粤A×××××号东风日产牌小汽车(未实际扣押)。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于上述宅基地房屋,经函询广州市白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目前不具备处置条件。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18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9年1月17日,本院作出执行裁定并向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永泰经济联合社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截留被执行人在该社的分红收入。 2019年2月28日,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将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清楚,对此无异议,并在约谈笔录中签名确认。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除已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1执43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启军
审判员 刘卓江
审判员 冯赛霞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刘晓红 来源:百度搜索“”